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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曰止共签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因为我想再在这单位继续工作,单位是国营企业。

其它综合
2013-04-04 15:10:5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单位如果终止合同,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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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单位一般无权终止合同,只有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款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其他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单位有权不续约,但是如果单位续约,你有权要求签订无规定期限的合同。
  • 单位如果终止合同,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 可以不续签合同
  • 单位有权不再续签合同。
  • 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合同到期后,你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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