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也就是没有两证的房子。当时村委会开发的,大概有一百多栋,共一万多户。早期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盖的是村委会的盖,是村委会直接卖的,后来因为说村委会无权买卖,所以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公司来买卖房屋。这些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暂时没有办到两证,当时买房的时候我们同时签了物业的合同,是村委会也就是开发商指定的南方物业,其实就是以前村里拆迁的一些闲人组建的物业。 因为物业根本不怎么管理,管也管不好,因为一楼好多都是本地的农民以极低的价格买的房子,物业管了他们也不听,小区脏乱差,业主们极其不满,但是也没有办法。后来在业主们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南方物业摇身一变就成了和平物业,名字是变了,人还是那些人。但是我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南方物业的啊。 现在因为小区里车辆越来越多,物业因为物业费收不上来,打起了停车位的主意,开始收取每个月五十元的费用,说是公共土地的占用费。本来不划车位的时候因为小区很大,车子也不是很难停,大家都很自觉,来的晚就停远一点。现在划了车位,有的地方能停三辆车的,一划就只能停两辆了,而且因为小区里业主比较杂,还停了好多大客车和货车。 好多业主想不通,不想交,但是不交物业就在门口每天催着要,而且随着交过费的人越来越多,车位也基本划满了。 有业主提出,这种情况下村委会随意变更物业公司是否合法?我们小产权的业主是否只能接受? 物业收停车费合法吗?是否需要物价局的批文?我们可以选择不交吗?

房产纠纷
2008-08-07 10:48:2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