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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06年跟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同时附带签了竞业合同.竞业合同内容如下: 乙方同意自离开甲方之日起三年内不到与甲方相同或近似行业的企业就职、兼职或提供服务。 为弥补竞业禁止期间可能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发给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补偿金最低为杭州地区年最低生活费的三倍,时间三年。 发放办法:工作期间每月预领,只要在本公司工作一直可以领;离开是核算: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领取的补偿金按三年平均后高于杭州地区年最低生活费的三倍则不再退还,低于杭州地区年最低生活费的三倍则由甲方补足,使乙方在竞业禁止期内到每年的年底时的实际收入为杭州地区最低生活费的三倍。 本人与08年3月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于4月1日办理完手续,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未告之竞业相关事项.

涉外纠纷
2008-05-04 13:38: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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