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 好!
我于1992年毕业分配来**集团,一直任职到2004年2月,后调入**与日本合资的公司工作(双方股比50%),于2004年5月1日与合资公司签定合同,于2008年4月30日合同到期,目前公司愿与我续签,请问,我是否可与现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若现公司不同意,我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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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的工作年限起算应于1992年开始,那么至今你的工龄应为16年,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公司不同意,其应自应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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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马律师意见,单位如果不同意,你可以申请仲裁,并对这两个公司的关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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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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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