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我是公司会计,9月1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本月底可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但是9月17日公司认为我没有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资核算规定扣除员工前几个月的迟到工资(由于公司人事部门很薄弱,所以财务部做工资),公司下令对我进行停职处理,并用封条封了所有财务资料及文件。公司老板说首先他会找事务所审计我的帐目,然后再就前几个月没有扣发员工迟到工资一事追究我的法律责任(他的原话)。
问题:
1.员工工作出现类似这种失误,老板是否有权进行“停职”处理?
2.没有扣发员工迟到工资是否属于老板可以向我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即法院会否受理此案?
3.若审计完成并未查出其他重大问题,我是否可以对老板此做法要求其赔偿我的名誉权或追究其其他责任?
4.按理到本月底我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现在是否一定要等事情全部处理完毕才可办理?最长时间期限事多久?
5.如果老板要求由于我的失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那他最多只能扣除我月工资的多少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