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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于2006年7月,为期三年,到2009年7月,我现在(2008年7月)要提交辞呈,但公司与应届毕业生有个补充协议(社会招聘没有这个协议):1 合同期内,要缴纳赔偿金 = 未履行的的合同期限月数*30000/36月),也就是我要交12*30000/36 = 10000元;2 还要支付公司培训费用 4000元/年,未满一年按一年算,也就是我要交培训费3*40000 = 12000元,其实公司根本没有过正式培训,只是刚入职时由老员工举办了几次简单的讲座。按照公司这个协议我必须交10000 + 12000 = 22000元违约金。     我在网上也看了一些网友请教类似的案例,但是律师朋友的回答分为两个阵营:1 要交违约金,“从旧兼从轻”“新法无溯及力”;2 无需交违约金,旧法与新法矛盾时,按照新法执行,新法规定只有劳动者违反下面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我的现状似乎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公司没有正式培训,而且和竞业限制更是毫无关系。 困惑中。。。答案究竟是哪个呢?请律师朋友们指点!

劳动纠纷
2008-07-22 09:57: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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