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国有企业在2004年经国家批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但因为种种原因未实施。到现在2008年10月开始实施,我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又是2005年7月1日签订为长期合同。现在企业要终止前期国有劳动合同,改签非国有劳动合同,但合同上时间是从2004年7月1日开始的,签订时间又是2008年,
问:1.这合同合法吗?怎样完善?
2.终止了的国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以2003年7月--2004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还是以2007年7月--2008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
1、这样的合同不能说不合法,但会有隐患,以后可能会因此产生纠纷。具体在看合同如何约定。
2、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才会涉及经济补偿,应以解除时的平均工资算。
-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才产生补偿的问题.
-
单位可以一次性买断你以前的工龄也就是给予补偿。具体时间应当从你到单位工作起算。补偿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