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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五.一以及十.一期间在店铺内工作实际是11个小时加班却只按照正常工作6.5小时以外的时间 按300%支付,说6.5小时算正常上班.没有支付工资!!按照李宁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应该是6.5小时,每周休息2天..但是因为我们店大所以需要点的东西多,经常要工作到8个小时.但是公司并不支付6.5小时以外的加班费,说点数不算加班~~即便是加班也只是支付每小时3.55元!这样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是不是不符合国家规定?

涉外纠纷
2008-03-24 15:02: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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