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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该单位系一家集住宿、桑拿、KTV公众娱乐、餐饮为一体的多项目综合服务场所。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在客观情况与签订和同时基本未发生变化、且我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过失的情况下,单方终止了合同指向的内容和我的履行条件——停止了我所在的KTV厅面的经营。我当时即提出要该单位出具书面解聘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方多半因克扣、拖欠着我两个月的工资和加班费,遂以并未解雇我,只是停止KTV的经营业务为由,拒不答应我的要求,也未对我的工作作出任何安排。时至今日,又过去三个多月了。 现我即将对此申请仲裁。在该单位停止经营前所欠,想必能够依法得到偿还。 但停业至今这段时间的工资,我认为也应由甲方支付。因为其不出具解聘通知,并且否认了解聘的意向,实际就等于承认继续聘用和履行薪酬;而我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和岗位职责是甲方原因造成,责不在我;同时,若我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岂非成了我违约?!所以此段时间赋闲造成的损失,也当由甲方承担。 请问各位贤达:我的这一主张和权益,是否能得到支持,应不应该得到维护?

劳动纠纷
2009-05-17 10:4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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