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该公司国际部的外贸员,08年3月4日接到经理的电话说让我到公司有事情,该经理告知公司不想和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是08年2月6日签订的),想解除该合同。我迫于无奈和经过考虑同意了他的提议,他提出是公司下发一个和我解除合同的通知还是我自己主动辞职,我想他是想给我一个台阶下,因为发出通知可能会让很多同事知道,我选择了自己写辞职申请书。我于08年3月12日读新劳动合同法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虽然我按照经理的提议写了辞职报告,但这并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不是我的本意。所以我于08年3月13日向经理提出让公司给我一份劳动合同(当时签的一式三份的合同被人事部收回去了),以及公司和我解除合同的证明,还有我已经提交的辞职报告。 但我得到的答复是,他们认为我已经提交辞职报告(虽然他们知道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不会返给我辞职报告,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补充一点,我的工作表现我自认为不错,只是上级领导认为我和他们沟通的较少,不知道我在干什么。所以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07年11月9进该公司的,离开公司的时间是08年4月5日。服务时间是6个月以下,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民事相关
2008-03-13 14:45: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