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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2007年11月和一家民营企业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从事行政工作,2008年7月4日,该公司总经理忽然通知我工资降低500/月,问其理由,他说没理由.我当时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公司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降低工资.但是我认为按照劳动法这是无效条款.另外公司为了逃税,合同上的工资金额比实际发的工资低很多.目前我已离开公司,我现在的要求有三点:1.补齐我6月1日到离开公司当天的工资2.按照实发工资补齐应交社保金 3.甲方违反合同在先,应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08-07-05 15:25: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根据以上,变更劳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3、500/月的工资绝对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也是无效的。
    4、建议提请劳动仲裁并对相关项要求双倍赔偿。
    5、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 可以要求
  • 可以要求.
    如需要律师帮助维权,可以与我联系.
    丛志波律师;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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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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