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套商品房的购房合同约定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由于房子已造好,于07年5月份就拿到了房子钥匙,同时开发商给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会同开发商、施工方、监理、物业、共同对房屋进行了验收,签署了验房单,交了07年下半年物业费。请问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按5月份算还是按2007年12月31日算。这涉及到开发商办理房产初始登记证的起算时间,开发商一口咬定应从2007年12月31日起算,以此想推卸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第二问题是芜湖市从08年1月1日起开始按房价的1.5%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在办房产证时收取,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今年**就得交维修基金了,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这笔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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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证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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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法定走.
一般为房屋交付后一段时间.一般应按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也构成违约的.
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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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间关系**是否逾期,那就看关于**的一节怎么规定的是指实际交房后还是约定交房后。
维修基金一块不懂你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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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