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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8年1月20日把房子租给我的租户郑某,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租金1800,三个月付房租,提前30天支付下个季度房租,延期每日按月租金的10%支付滞纳金。具体付款时间4.20,7.20,10.20支付下季度房租(注我们约定是提前30天缴纳房租,但具体付款时间写错了)郑某于3.20日给我卡里存了房租,昨天我查询存折没有房租,我就提醒他存房租他却说,我的房子从一住进去就没法正常居住,原因是屋内所有水龙头均存在严重问题,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房租,并说合同具体时间记录为7.20号我就得到时支付。晚上给我原住所的邻居打电话(现出租地址)询问怎么回事,邻居说5月初楼下一层装修后,把水龙头改了,导致现在从2层到4层,水压过低,除不能用喷头淋浴洗澡外,做饭洗衣生活用水都没问题,今天还没来得及给租户打电话,租户给我打电话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从签合同到现在的租金。 1,请问我可否不同意解约,并按合同约定要求租户支付晚交房租及滞纳金,我们签合同约定的晚交房租的滞纳金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请问如果解约要求我退还所有租金是否合理,我是不是因该等租户把房子交给我之后结清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之后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我们之间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违约责任。谢谢!期待您的援助解答!

房产纠纷
2009-05-16 13:20: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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