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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日我在一家公司工作,面试时已经口头承诺我的试用期(1-3个月)工资为3500元, 转正工资为5000元,2个月后也就是2008年5月6日 我被公司人事告知给予我转正(转正开始签合同,这个公司没有试用合同)的信息, 公司以各种原因为理由告知我转正工资为4500元,当时觉得难以接受想找老板协商,便没有在转正那天开始签正式聘用合同.但老板当时出差在外地,2个星期后老板回来与之协商未果.只好接受结果,签合同,当时是5月26日.6月15日发第3个月工资时,还是发试用期工资,理由是我没有在公司规定时间签合同,合同上几号转正的就几号开始算.我觉得像是上当感觉,说好2个月给我转的,只是老板当时出差外地,合同晚签了2个星期,就把我转正那个月当试用期了.不过现在我手上没合同,签了合同后,人事把合同收上去了说统一管理.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我也看了一些08年合同法,规定1年期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的是按双倍工资补偿?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证明我在公司就职的证据是有公司的胸牌,和进出的门卡,还有公司给我们统一印的名片,每个月的工资条 是电子版的发到每个人邮箱里。 敬请解答..

证券投资
2008-06-25 12: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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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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