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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购买一开发商的期房,目前现在已经交房5个月,领房时开发商所属物业公司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因事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我拒绝交纳,物业不给我新房钥匙,导致目前我一直无法入住。经沟通物业公司要求先交纳已过去5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他们无道理,还是没同意,我认为交纳物业费是我的义务,和我拿到我的新房钥匙两回事,而且因为物业公司原因我晚拿新房5个月。这种以不交纳物业费为由拒绝提供新房钥匙是否侵犯我的居住权,可否起诉他们,我能获得什么赔偿?

损害赔偿
2008-01-08 12: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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