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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06年8约在哈市购买一套期房,合同上明确写有“出卖人应该在06年10月31日前,在该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下,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期交房,逾期30日内要按日给予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进行赔偿”。现在开发商以“此房要参加评选样板楼评选”为由,欲将交房日起拖后一周,开发商说31号之前正常办进户,但是钥匙得到7号交,因为6号评审组验收。

行政纠纷
2009-02-06 13: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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