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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2年4月22日变更公司名称,但2003年3月12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仍以变更前公司名称来签订,想请教下如果我公司现在想否认这份合同是否可以?现在对方诉我们拖欠工程款,法院会怎么判?

公司企业
2008-07-04 12:41:12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大家是不是没有看清楚题目啊?问题是都已经更名了仍然以原名来签订合同和对帐单。亦即是原公章应该是作废的。
  • 补充:双方对帐单也是变更前公司名称盖的章
  • 主体不对,对方诉状是以变更后的名称来起诉的。我想请问下应该如何答辩?
  • 我就是想主张合同不是我们公司签订的,或者不知是谁拿了我们的旧公章去签订的合同,因而所欠工程款也应由对方找经侦查处后再起诉该责任人,与我们公司无关,找不到自然应该由对方自行承担责任,谁让他们签订合同时不查清楚是否还有该公司存在呢,是不是?(当然经侦是不可能查到的,事实上就是我们公司签订的合同)我想知道如果我公司这样答辩应否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又或者律师这样答辩应否要承担什么责任?
  • 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 跑不了,对方到工商局调一个名称变更的档案,就可以锁定你们。
  • 你好:
    该合同为你们所签订,因此其是真实有效的,对方可以要求你们依据合同履行.但是合同签订据现在已经很久了,可以审查一下,对方的请求是否超过了时效.
  • 签订合同时,该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 有公章说明以前的公司没有注销。如有证据证明是新公司用旧公章签订合同或者两者实际上是同一公司,两公司均应承担责任。
  • 如果只是更名,更名后的公司肯定承担责任。
  • 新公司作为老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 只要你接受对方的给付,就要承担责任。
  • 更名后的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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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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