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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律师请教: 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委托原告加工模具,合同约定订作方收到货物后如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15天内向承揽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现在一批货确实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因未付款被告上法庭.对于不合格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而是仅以口头通知了原告(承揽方).但被告曾向原告提供过图纸(图纸只是给了承揽方,未由承揽方签字确认).被告在诉讼中可否提出按图纸检验?如确实不符合图纸法院会不会判因质量不合格不用付款而只返货即可? 另外还有一批货在合同中数量为50件,但承揽方送了200件,放在订作方处,订作方未签收,但后来使用了60件,对于超出数,被告也只是口头通知原告取回而并未书面通知.在诉讼中被告可不可以以未签合同也未签收为由拒付该部分款使用的货物的款项?

经济相关
2005-04-14 00:0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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