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业主,09年12月与买家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了最后付款日期为2010年2月5日。但由于买家的信用问题,银行均不同意此买家的贷款申请,后她提议由其儿子及一位亲戚作为贷款人进行贷款,但当时已经到2月,她完全不可能在2月5日将全部的房款支付给我。经协商,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给我,约定如果银行同意贷款,一万元归我,如不同意,一万元退还,与她儿子和亲戚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口头约定新合同最后付款日期为2010年4月5日。约在2月10日左右,银行同意了贷款申请,于2月12日到税局交税。因为接下来是春节,于是约定2月22日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办理房子过户及交纳其他税费,但买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今天已经是3月14日,她都不可能在4月5日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我。请问,因为现在新的购房合同并没签订,只在口头上答应将最后付款日期延长到4月5日,她支付给我的这四万元我是否有权不退回?我可否要求中介公司现在就将我房子的房产证退还给我?如果我现在不想签订新的合同,是不是要将一万元违约金退还?要不就等到4月5日后直接中止然后再向中介公司要求拿回我房子的房产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