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7日,我与房产商签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4月30日交房),合同中第15条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180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2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X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X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1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在买受人资料提供齐全,有效,及时的前提下,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买受人产权证办理完毕,否则按合同条款第十五条执行_。
我于2007年6月初应房产商要求,及时,齐全,有效的提供了办理产权证的有关资料,但产权证到2008年5月26号,经过我投诉到房管局开发办后,证才办下来。我要求赔偿违约金,对方以我在合同的第十五条中选择的是第2项,而不是第3项,并且在合同约定的180日内已经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对方称出卖人已没有责任,拒绝赔付违约金。
请问,对方这种说法正确吗?我还能否有理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吗?我该怎样做?
请指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