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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服装商城租用两间铺面,合同期为两年(即2006年12月15日-2008年11月14,于2007年1月1日开业),两间铺面共投资约十万元其中两间铺面共押保证金7564.00元。 由于商城管理不当导致全商城业主从开业一直到现在每天都在亏本,甚至多部分业主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卖到一件衣服,所以经过协商商城同意减免1-9月份租金只收空调费和管理费,并按每平方50元收取。在亏本的情况下我和部分业主于2007年3月30日缴纳了1-4月份的空调费和管理费;5-9月份因经销率不但没有一点提升反而越亏越严重导致100%的业主无法再缴纳每平方50元空调费和管理费,所以业主要求商城物业管理公司重新协商能否降低一点收费,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不再理会业主擅自做出“业主违约”处理决定,并且登报。 但最霸道的是在没有通知业主撤离商城的情况下在2007年10月份对部分铺面进行拆除重新规划(目前已拆除我也是其中之一),另外一部分铺面目前还在营业,更离谱的是我已经缴纳了1-4月份的空调费和管理费,还有多部分业主1-9月份空调费和管理费都没交还可以继续营业,对拆除重新规划的铺面每间只付800元的搬迁费,5-9月份空调费和管理费从保证金里扣除后剩余的钱都不退,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能接受吗? 请大家评评理,商城物业管理公司眼里还有国法吗?交了钱的不得营业....不交钱的反而可以继续营业.....?

损害赔偿
2007-11-14 16:5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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