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日,原告在广州市**通信器材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手机一部(发票、三包凭证见附件1)。该手机带MP3功能,U盘功能,拍照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手机发生故障,手机耳机插座接触不良,戴上耳机时听不了MP3,使用耳机模式接、打不了电话。原告于2007年3月31日,在**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第一次维修,维修方式为补焊耳机插座(见附件2)。但第一次维修后不到两个月,出现了相同的故障。为此原告于2007年5月2日,在**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二次维修,维修方式为重装调整(见附件3)。但使用一段时间后该手机又出现了故障,而且手机信号也不稳定。于是原告在07年9月2日进行第三次维修,**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对本机重装调整,软件升级处理(见附件4)。但第三次仍未修好。仅过一周时间,9月9日,原告又在**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第四次维修,维修措施为射频线路维护,耳机连接插座维修(见附件5)。9月16日原告找到**售后服务中心,该售后服务中心拒绝为原告开具正式维修单,致使原告退换不了手机。当天原告又找到销售商广州市**通信器材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此机不符合退换机的条件。被告均不承认上述情况属维修,并辩称只有更换配件才算维修,不更换手机配件就不算维修,从而拒绝为原告更换新机或退货。
上述故障在生活、工作、通信、学习和娱乐等方面给原告造成了诸多不便,多次维修影响了原告节假日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