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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现已离婚,其所住房屋为结婚后男方母亲出资,交费收据上注明出资人为其母亲(孟女士)的姓名,房主为男方一人姓名的收据,无房产证,(因此房为公司70%产权,个人为30%产权,所以无房产证) 此房为男方父母及女方单位所分房(男方非本单位员工)。争执焦点:一、女方认为:女方虽然不具备按单位分房条件分得房屋,但是她认为自己是本单位员工,男方无权分此房。二、男方认为:男方父亲为本单位副职离休老干部(恰在分房时离休),并且此房为男方父亲亲自找单位一把手分得房屋,而其母交房钱时明确表示,此房收据只写儿子,不写儿媳。并且在收费员在存根联写明其子媳姓名时,要求收费员把子媳姓名划掉,改为其子姓名。现原始资料为此。

损害赔偿
2005-09-15 07: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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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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