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我有一事求救:
005年2月4日,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已成功过户.但后来发现原卖主(男方)在93年7月判离婚,判决原文如下:
南面带阳台的一大间由原告(女方)带孩子居住使用.北面一小间由被告(男方)居住使用,至再婚时搬出,暂住期间客厅、厨房、厕所共用.
98年卖主即男方将该房子(该房子原来为女方单位公房,)办了只写有他姓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给他前妻那儿保存.2004年他又将两证故意挂失后补办房产证和土地证,05年用补办的两证通过中介与我达成交易,我也付清了全部房款. 现在他前妻前后撬坏我防盗门两次.并且入住后将房子出租.我起诉开庭后一个月,法官劝我撤诉,我没同意,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请问:
我起诉原卖主前妻侵权迁出, 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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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93年离的婚,98年房产证上著名是卖主本人,且原房产证交由卖主前妻保管,前妻未提出异议--------------------整个过程你没有过错,属善意购买,在你的房产证未被房产登记机关撤消前,法院应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女方的损失可由女方另案起诉其前夫
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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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你没有过失,应当合法拥有产权,你可以与卖主前妻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权属纠纷,如果结果对你不利,可以起诉办证部门,他们在办证过程中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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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你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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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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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