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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名在读博士后,去年8月份进站,签了一份进站协议,协议上只写了有关博士后期间的考核以及对研究成果的保密义务,和每月的住房补贴,以及要提前或延期出站,要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出站。去年8月份进站后,我便直接参加到研制有关检测毒品的仪器中,十一前后一直加班,十一后我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了,当天我就告诉了我的博士生导师,也是我们组的组长。他的意见是不同意,由于我也没想好,所以当时并没有什么争执,之后我和家里人商量后决定要孩子,再和他谈时,他特别生气,并要求我退站。我去找了人事处,处长也要求我退站,还说可以给我找个门岗的工作,我爱人又去找他们,说我这种情况是有法律保护的,他们没有权利让我走,就这样人事处的人让我添了一个请假条:因生育请假从2006年11月1日请到今年八月末,我当时算错了,以为是3月末的预产期加上5个月产假,实际我是5月30号生的,8月份我去报销产费,去了人事处,告诉他们产假从5月30 号算,他们也没说什么,我问了我请假期间的工资,他们说我不上班哪有工资,我和他们说了我查了相关的法律,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人事处的人听了说再和领导研究研究,事情就是这样的,目前也没有结果,而且每个月150元的住房补贴也不给我了,并且我也没有各种保险和公积金,我查了有关国家博士后入站规定,应该给交的。我是从10月26日不上班了,等他们的决定,而他们给我10月份的工资就发了一半,如果决定没下来不上班就扣我工资,那我加班也没给我加班费,这些我也觉得太欺负人了。我现在不准备再继续作了,我想退站,直接找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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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5 07: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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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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