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名在读博士后,去年8月份进站,签了一份进站协议,协议上只写了有关博士后期间的考核以及对研究成果的保密义务,和每月的住房补贴,以及要提前或延期出站,要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出站。去年8月份进站后,我便直接参加到研制有关检测毒品的仪器中,十一前后一直加班,十一后我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了,当天我就告诉了我的博士生导师,也是我们组的组长。他的意见是不同意,由于我也没想好,所以当时并没有什么争执,之后我和家里人商量后决定要孩子,再和他谈时,他特别生气,并要求我退站。我去找了人事处,处长也要求我退站,还说可以给我找个门岗的工作,我爱人又去找他们,说我这种情况是有法律保护的,他们没有权利让我走,就这样人事处的人让我添了一个请假条:因生育请假从2006年11月1日请到今年八月末,我当时算错了,以为是3月末的预产期加上5个月产假,实际我是5月30号生的,8月份我去报销产费,去了人事处,告诉他们产假从5月30号算,他们也没说什么,我问了我请假期间的工资,他们说我不上班哪有工资,事情就是这样的,而且每个月150元的住房补贴也不给我了,并且我也没有各种保险和公积金,我查了有关国家博士后入站规定,应该给交的。我是从10月26日不上班了,等他们的决定,而他们给我10月份的工资就发了一半,如果决定没下来不上班就扣我工资,那我加班也没给我加班费,这些我也觉得太欺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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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孙律师,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是照常发给你的,包括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不过你在孕期即今年五月三十号生产之前到去年十月二十六日期间的工资应该属于孕期工资,这段时间的工资法律没有规定不上班也支付的,也不知道你请假是以什么方式假请的,如果按病假请的,应该按比例支付给你.你去年十一的加班也应该依法按工资的白分之三百支付给你.三险一金只要和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单位必须给你上的,本案,你当然享有.你的单位属于企业性质吗?如果你不属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按劳动仲裁的程序申诉.找律师代理,费用大致3000元结束.有事可以和我联系.再见吧!祝您和您的的宝宝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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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