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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了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公司2008年4月30日向我告知与我协商 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我从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 资照发。但是今天2008年5月22日在我与公司签离职协议书对经济补偿金产生了争 议(主要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的问题:我的工资由工资条的工资和现金补偿2部 分组成,现金补偿就是我每个月固定用发票换取公司2000块,但是这部分又没有 写入劳动合同也没有计入工资条中,所以公司在经济补偿金中不认为我这部分发 票换取现金补偿是工资[我咨询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认为这部分应该是工资]), 现在我想请问几个问题: 1。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资照发,是我签了离职协议书 才生效的,所以公司认为我没有签离职协议书,5月30日是不能够给我发工资的,原因是我没有来上班,我知道这不合理,请问不合理又具体违反了那一条的法律条文? 2。就算我签了离职协议书,因为是2008年4月30日通知我,到5月29日就是30天, 那是不是5月29日没有没有满足5月的整个31天,公司就可以不给我交这个月的社保跟医保? 3。如果我5月25号去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2008年7月1日开庭,那 在有劳动的争议6月份,公司还要发给我工资以及交纳社会保险吗(因为我认为我还没有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4。因为我是2005年8月份到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到2008年12月31号终止,那么我认为经济补偿金应该以2008年1月1号分段计算,2005年8月1号到2007年12月31号共2年5个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了: 4.1)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这样一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2333热线解读成: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没有经济补偿金,并且我上班的公司在上海,所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准则) 4.3 因为劳动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法律有冲突,所以2年5个月分别有3年和2年的经济补偿金,那我请问一下到底以劳动部还是上海市条例为准则?如果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准则,那难道地方法律大于国家法律?

劳动纠纷
2008-05-23 2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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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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