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我与公司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任意一方违约都需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我由于自已单方面的原因,不想在这公司做事了,打算在2008年2月离职。按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如果离职,要不要支付违约金给公司。我看了新的劳动法,只有公司在支付培训费时约定了服务期或者合同约定了竟业限制这两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索要违约金。公司未提供给我任何培训,我离职后也不会去公司的争对手那任职,按新的劳动法要不要付违约金啊?主要问题是我的合同不是在新劳动法生效后签定的,不知适不适应新的劳动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