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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
2006-03-14 18:34: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司续订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不太了解,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21条规定:本条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合格,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就不应当再规定试用期。公司在和你续签劳动合同时规定了试用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公司应当补发给你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