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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上海保税区的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分4次出货,由我直接出口给他的国外买家,在交付第一批货物后,对方没有按时付款,多次催款无效后,我只有上诉到法院,由于合同中约定了对方给付一笔定金给我,同时在收到上笔货款后再发下批货。所以我的诉讼要求是1、给付货款,2、对方给付的定金归我,3、超过收汇核销期产生的补税支付给我,4、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要求对方先将货款支付,其他事项等开庭再说,对方只好先付了款,但是随后他向法院提出反诉,说他付款后我没有发货,违约了,要双倍返还定金。 对方是在我提出诉讼之后,在法院要求下付的款,因为出口有个收汇核销期限,超过期限要视同内销处理,就要补增值税,而且法院跟他说就是开庭也是要判付款的,而且一旦过了收汇核销期,税款也是他支付,他才付的款,是有法院笔录,上面注明先付款,对其他双方争议事项开庭再说。   合同中对出货时间有约定,每批间隔30多天,基本是按合同T/T25天付款后的一周时间。   第一批出货时间是6月9日,以后出货日期基本间隔一个月。   合同和定金合同中没有对解除合同作约定。   但对方在我提出诉讼后才付款,商业信用没有了,我怎么敢继续履行合同呢?不能每批货都要打官司啊?

公司企业
2007-09-22 1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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