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我们接受当地堤闸管理所的招商引资,在滩涂开发水产品批发市场(海蜇市场),当时房屋和码头都是自己的资金建造的。政府给我们提供了临时建房执照,该执照上没有注明使用的有效期。又和我们签订了一份经营5年的合同,每年缴纳每间房屋给予开发部门(闸管理所)1000每屋的费用。由于第三年海上资源匮乏,没有任何的经营活动。第三年经双方协议改为每年每间200元,一直持续到第11年,我们都按时缴纳费用。在今年,县政府要求我们拆除房屋,让出房屋和码头的用地。说我们的建筑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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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违章建筑.
2\\\\\\\\拆除是因违章建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拆掉的一种行政行为;拆迁是因行政规划而产生的一种拆除建筑的行为,但要给予合法的补偿.
3\\\\\\\\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如超出了原有的期限,则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不因为实际的缴纳费用而产生的实际事实而延长,但可按已实际交纳的费用计算天数.
4\\\\\\\\具体要看你们双方的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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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