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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我们接受当地堤闸管理所的招商引资,在滩涂开发水产品批发市场(海蜇市场),当时房屋和码头都是自己的资金建造的。政府给我们提供了临时建房执照,该执照上没有注明使用的有效期。又和我们签订了一份经营5年的合同,每年缴纳每间房屋给予开发部门(闸管理所)1000每屋的费用。由于第三年海上资源匮乏,没有任何的经营活动。第三年经双方协议改为每年每间200元,一直持续到第11年,我们都按时缴纳费用。在今年,县政府要求我们拆除房屋,让出房屋和码头的用地。说我们的建筑是违章建筑。

劳动纠纷
2007-08-15 0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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