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9月与校方签订三年的合同,我于07年7月1日向校长提交辞职信,当场他就没有同意。后陆续找他交换意见,他都不同意。现在他说要按照合同,至少扣我6个月。
我的聘用合同其中有一条:根据学校工作特点,乙方(我)应在学校结束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为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