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名2007年毕业的安徽马鞍山大学毕业生。我于2006年12月6日与南京一家私营企业签了一份劳动合同、附则、培训协议、学校发的就业协议。
1、劳动合同时间为3年整:从2007.8.1-2010.7.31。试用期为2个月。
2、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为10000元/年,其人事部主任口头表示在试用期内,企业和我有双向选择的机会。
3、签约时,企业方面因为企业法人不在为由。并没有将就业协议书、合同、附则、培训合同等当场给我本人。同时企业方人员要求我不要在这些文件上标注日期,该人员说是要等他们企业法人回来签字方可给我。在此之后。我又打电话去企业索要。都被以没有办妥为由不能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