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5月25到此公司工作,此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北京只是一个工作地点,所以公司账务往来均由上海走账.
我在公司任主管,2007年7月18日北京公司经理以我工作不能继续胜任为由让我走人,我也就同意了.但我要求公司结清我3月4月5月6月至7月18日为止,所欠的工资给我.而公司经理却说没钱,等以后再说,说完并不在理我,还说今天不算工作时间.
到中午13点左右,经理还不是不理我,也不给我所欠的工资,也不写欠条,而是坐在电脑前,于是我去关电脑,然后经理双手抓住我的手有力拧我的手腕,至使手腕红肿,并有一处被他指甲抓破.
后经他一朋友拉开,经其朋友劝说,答应写欠条给我,答应19号之前结清全部所欠工资共计11604元.
由于我在公司担任主管,当时交接了工作,经理说,如果还有什么事可不可以问我,我说可以,但要第三方人与我联系或E-M联系,本人不与他直至联系,主要是我怕人身再一次受到伤害.
可他今天发短信给我,公司公章没有了,还有什么什么文件找不到了,工资不给我,还要让我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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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时间关系一直没有上网,没及时回复,抱歉!
1\\\\\\\\工作交接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你可能存在一定的失误;
2\\\\\\\\凭借条可以向他要钱,当然也可以起诉;
3\\\\\\\\至于他所说的要你赔偿损失,他应当承担举证义务.否则,他的主张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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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