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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西青经济开发区工作,日资公司,实际上是中国人管理.去年10月份我总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日本是总公司,天津是分公司(其实是保健食品加工厂).从国内采购中药材和相关的原料,加工成品出口.该合同出口的产品为彩色丸(.厂领导让我跟他指定的供应商那里购买原料,因为我是负责采购的课长,按照要求是天然色素,对方就给发来了,我们也不检测,因为这个用了很多次了.也出口过彩色丸.这次同样出口了分3批出口了.(去年12月8日.今年1月8日和今年2月8日)可这次日本客户检测(检测日期为今年2月分)发现不是天然色素是人工合成的,让我们赔偿,赔偿金额很大.2月16日日本总公司告诉我们分公司,让我们调查什么原料出现的问题要找对方索赔.经确定是天然色素的问题.领导就把责任推卸到我身上了,说我进的原料不符合要求.让我把跟对方签的合同拿出来,由于签合同的日期过了快3个月了,合同都是传真件,没有正本合同(公司领导说的不用正本合同),传真件找不到了.以前我们公司没有要求合同保留多长时间.于是我就赶紧又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重新编写了一份合同,对方又给传真过来了.可公司领导还是像让我来承担这个责任.同时暗含着让我辞职(我来公司已经快6年了).因为进货的公司是领导指定的.是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发送原料,让我个人来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
2007-03-02 07:41: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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