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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天的那件事情,不知道,你还记得不?我再把它简单重复一下,因为今天我看到了起诉状。 在2007年3月9日的时候,我们和一个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是标志设计服务合同,我们委托他们来帮我们设计7个产品标识和公司的一个VI设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是事情,肯定你比我了解的清楚,我简单把我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说一下: 我们是委托设计方,权利是1.提出思路建议修改意见,2.付清设计费后,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我们。我们的义务:按约付设计费,和提供企业相关资料给他们作为素材。 他们的权利是有权要求我方提供资料给他们做参考,支付款项,未付清款项前不得使用设计作品,他们提供设计方案后5天内我们未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我们对他们的产品完全满意并定稿。

公司企业
2007-06-15 11:59: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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