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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同属于N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   乙方在浙江A公司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了11年,其间签过一年的劳动聘用合同,至2006年止A公司没有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A公司以转正(正式成为N集团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同工同酬)为由要求乙方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其实是与B公司签订,由B公司将乙方派往A公司工作,工资分别有A、B公司同时支付,与A公司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不同,只享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006年乙方被鉴定为工伤10级。

债权债务
2007-04-20 09:39: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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