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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县社长,1997年四月经全社村民一致同意修建一条社道公路,后报村委镇政府批准,全社村民自集资金,自出劳力开始修建,于2000年10月结束.全长两公里,其中占有本社集体林地2000平米. **县林业局于2001年8月11日以 \\\\\\\”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修社道路\\\\\\\为由,将本人强制带到平昌县林业局保卫科,要求缴纳罚款.后家人前来交了8000元罚款后,才将本人放出.直到8月20日平昌县林业局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处以20000万元罚款.我于9月23日收到该决定书.但直到至今,也再没有人来收下差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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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0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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