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县社长,1997年四月经全社村民一致同意修建一条社道公路,后报村委镇政府批准,全社村民自集资金,自出劳力开始修建,于2000年10月结束.全长两公里,其中占有本社集体林地2000平米.
**县林业局于2001年8月11日以 \\\\\\\”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修社道路\\\\\\\为由,将本人强制带到平昌县林业局保卫科,要求缴纳罚款.后家人前来交了8000元罚款后,才将本人放出.直到8月20日平昌县林业局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处以20000万元罚款.我于9月23日收到该决定书.但直到至今,也再没有人来收下差的罚款.
-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业部门可以对毁林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种,但你社修路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你个人行为,林业部门也应当考虑到该行为的合理性.你有权要求其出示对你个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