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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周口办事!经过大闸路!由于我的车没有贴检验标志!但是我其他手续都有也车审了!交警罚了我100元!!我去交警对补证那里!那里的办事人员不给我补!!请问我该怎么办!是不是见他们一次就要让他们罚一次!!这样合理吗??

损害赔偿
2006-02-23 14:12: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可见,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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