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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者于2005年9月1日向往常一样前往工作单位工作,在下午下班后本应该回家,可单位要求夜间要有人留守岗位值班,于是受伤者并没回家,而是继续留守岗位值班.到次日(9月2日)早晨,受伤者因要到楼上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在行走时不慎摔倒在地.可当时没有第二人,没人发现直至第二天来上班的人同事发现才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已失去了劳动能力.在与单位协商处理此事时,单位以受伤者有高血史为借口.不认定为工伤.按非因工受伤处理.现已快一年了.单位却以病假工资发放.

经济相关
2006-07-22 15:4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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