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6-11-1与该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于2008-4-1提出离职申请,领导批准,正式开始办理离职手续。 2006年12月份至2008年3月,经常早起加班进水果,而且没有加班费。我心里无法承受长时间加班的劳动强度,因此申请离职。 2007年12月份公司派遣北京出差一次,负责将四川和北京特产发货回沈阳。 请求事项: 1.五年之内离职,外地出差费用,不应该由个人承担,应该由企业承担。 2.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我三月份的工资。 3.5000元入职保证金,在我离职三个月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4.我离职不应有任何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 1.外地出差 不是我个人申请的,是公司派遣的。出差性质是到北京发货,也并非外出考察学习。 2.三月份我正常出勤上班,公司没有权利剥夺我个人劳动所得。 3.收入职保证金本身就是违法的。 4我申请离职的原因是公司长期加班不给加班费,心里无法承担这种工作压力。这是公司违约在先,因此我可以不交5000元的违约金。

劳动纠纷
2008-04-16 17:02:5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