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08年7月签约于一家公司。为固定年限合同1年。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车间主任批准并签字,但是公司以挽留人才为说法不批准!并表示:要走就要掏3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是招聘费(我是08年毕业的) 我们合同里面约定有:违约一方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 -------合法么?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限于第22 23 条!
我需要交么?
可是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违约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我需要么???
我就要是要问我需要承担违约金么??、 需要承担经济赔偿么???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