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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08年7月签约于一家公司。为固定年限合同1年。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车间主任批准并签字,但是公司以挽留人才为说法不批准!并表示:要走就要掏3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是招聘费(我是08年毕业的) 我们合同里面约定有:违约一方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 -------合法么?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限于第22 23 条! 我需要交么? 可是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违约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我需要么??? 我就要是要问我需要承担违约金么??、 需要承担经济赔偿么??? 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0-23 16:01: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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