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原定开庭日期为2006年7月26日。
庭审开始时,主审法官先是当庭嘲讽原告不会诵读证据,口吻不很礼貌。令申请人感到尴尬。
紧接着,主审法官要求被告诵读证据,法官自己没找到被告的证据,这才发现法庭和原告竟然都未拿到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主审法官要被上告交证据,被告称只带了一份。
这时,主审法官既不说明被告是否已过举证期限,也不给原告答辩期限。竟同意被告先独自拿着用,说以后复印两份再交给法庭。接着就宣布继续庭审。
原告为被告及法官态度所激,提出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从而休庭。后原告回避请求未获准。
法庭于2006年8月3日将被告证据通过快递送达原告。
初审后于2006年8月28日重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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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并经对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方在当庭提交,只要法官同意也是可以的,法官同意他延期不违反规定,如果案子尚未判决也不存在再审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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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