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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委托朋友A到广州为本人代办二代身份证,办理时选择用邮政速递的方式速递身份证件至广州的B女士,由其转寄给本人。 公安局电脑系统显示新身份证于2006年7月4日签发并转邮局进行速递,邮局方面显示7月5日由B女士签收了此身份证快递。 但事实是,B女士一直未收到这个快件。根据公安局的规定,身份证速递必须严格核实收件人身份,并收回《身份证回执》。邮局并未投递给B这样一个快件,所以回执仍在B本人手中。邮局的说法是身份证已寄达,只是漏收了收据,而B已在回执单上签字(真实性值得怀疑),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邮件丢失,从而造成公安局不能正常的为本人进行身份证挂失及补办手续。

损害赔偿
2006-11-14 11: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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