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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现在制定了新的合同条款,对劳动报酬细则如下:“乙方工资实行“一薪制”,基本工资1000 元,其他补贴、津贴收入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 另外设置职责工资,岗位补贴,生活津贴等项目,而且金额很大(相当于基本工资的一两倍),均不在合同中反应具体数字 问题: 1、请问这样的条款符合新劳动法吗? 2、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否按基本工资购买? 3、加班或缺勤按基本工资计算吗? 4、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按基本工资还是常年平均工资计算? 5、如果因合同条款异议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但双方依然保持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具体法律效力吗?

劳动纠纷
2008-01-27 16:00: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以上项目都在单位的规章中明确了计算方式,而且单位的制度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是合法的。
    2、应该按实际工资购买。
    3、根据单位的规章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按实际工资,但需举证。
    5、劳动关系存在,但如果是你拒绝签,享受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
  • 请问新的<<劳动法>>里是否规定所有的单位都要给职工买医疗保险?我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是否一定要给每位职工买医疗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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