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现在制定了新的合同条款,对劳动报酬细则如下:“乙方工资实行“一薪制”,基本工资1000 元,其他补贴、津贴收入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
另外设置职责工资,岗位补贴,生活津贴等项目,而且金额很大(相当于基本工资的一两倍),但不在合同中反应具体数字
问题
1、请问这样的条款符合新劳动法吗?
2、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否按基本工资购买?
3、加班或缺勤按基本工资计算吗?
4、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按基本工资还是常年平均工资计算?
5、如果因合同条款异议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但双方依然保持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具体法律效力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