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进入现在这家公司工作的时候,被要求:一进公司就签合同,试用期为2-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只能发一半,另一半在合同期满后常为一年才能返还,如果中途单方解除合同,则以没做够一年为由不得领取.如果是辞职离开公司, 当月的工资则要在下一个月才能支付.当时我们没有关注到这些问题则都签了合同.
现在由于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 大量的员工被炒了,只保留了小数工作人员.但是对于工资及试用期扣下的工资,公司还是坚持他的做法. 而且还出现了不公平现象,有一位员工提出要告公司他没过试用期的但也签了合同,公司则答承他本人的试用期的工资在下个月返还.但是其它那些没有出声的同事则没有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