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屋是父亲单位分配的职工房(产权属单位)。2000年父亲单位在厂区自建了一栋商品房出售,并规定:“凡以本单位职工名义一次性购买此商品房者,均可优惠1.2万元,但旧房需退回单位;不退回则按出租房承租;如旧房被征收或被拆迁则无权索要发放的补偿费”。当时我哥欲购一套商品房,但他只是单位临时职工无法享受到此优惠,便以父亲名义向单位优惠购买,父亲并按单位要求写下“因购新房优惠了1.2万元,如果日后旧房被征收,不再索要其补偿费...”的保证书字据作为证据,且新房的房产证为我父亲的名字。据悉,父亲单位的旧房已通知即将于2007年上半年被拆迁以作改建广场之用,而被拆迁的房屋居住者将可得到补偿金约3~6万:被拆迁者可以索取现金,也可以当作购买新房(单位/政府针对拆迁户所建的新房,并以优惠于市场价售给此批居民)的相应部分购房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