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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去年12月份我通过面试决定在建行实习,当时要求我们签定就业协议书才可以实习,由于建行用工性质是人事代理制,因此我与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就业协议书,协议规定毕业后需到建行工作,服务期为1年,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800-2200元,还有一些其他的条款。我从今年1月开始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份工作并不适合自己,所以在实习期间就决定不继续做了,并且按照建行的要求打了份辞职报告。今年6月正式毕业后我没有按照原先的要求去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报到,现该公司要求我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后才同意把我的个人档案材料转到我户口所在街道。(协议规定,若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建议为1个月的工资)2000元)

行政纠纷
2006-09-27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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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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