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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毕业的大学生,同年11月底到中建四局六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户口、档案当时也转到了公司总部所在地——安徽/淮南市。当时与公司签定了2年(其中包含一年的实习期)的合同,也就是到2004年12月1日截止,合同中未提及违约金数额的问题。2004年2月23日,我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之后清理东西离开了公司提供的住宿地,住到了朋友家。2004年6月,我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有关我的工资和户口档案的问题(我辞职的时候,公司还没有发1月份的工资),劳资部门说,你的辞职信没有被批准,你就走了,公司已经把你除名了。事情大致就是这样,还有几个地方要说明一下:一是,我辞职至今,公司未发给我1、2月份的工资,每个月的工资为2700元; 二是,公司经常拖欠职工工资,两三个月是常事,所以当你手头上确实没钱用的时候,按公司规定是可以先向公司“借”钱的,然后在发工资的时候再扣除。所以在我未辞职前曾向公司借出过2000元,当时和财务说明在一月份的工资里一次性扣除的。 三是,辞职之后,公司过了几天通知我回去办理过工作交接,当时也是没有存在什么问题的。

知识产权
2004-07-27 19:17: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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